
商标异议是其他人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、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。提出异议的时限是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。

商标进入公示期——提出商标异议——受理异议——进入答辩程序——下发异议裁定书

(一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
(二)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
(三)通过邮寄书件办理

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作用:
一、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;
二、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;
三、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。

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,商标局将不予受理:
(一)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;
(二)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;
(三)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;
(四)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;
(五)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。